一、检察院审查起诉地域管辖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法规定只有当地的检察院才有审查起诉的地域管辖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二、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一般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审理。
基层法院审理的好处是:
1、便于法院了解案情;
2、便于诉讼参与人出庭,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监护人、证人、鉴定人;
3、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案件实行四级两审制。我国的四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中央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市、州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区、县法院)。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前,首先审核案件,确实本司法机关是否有管辖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审查起诉期间,不管是辩护律师还是检察院的职员,都需要收集犯罪人员的犯罪证据,为了防止资源浪费,此时一般是不会发生管辖权转移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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