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开宣判执行死刑的程序是什么?
1、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定期宣判的案件,也应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
2、开庭审理和宣判时,允许公众旁听,允许新闻媒介采访、报道。
3、凡法律规定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评议之外,其他的审判环节一律公开。
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采取适当方式、方法向社会公布将要审理的案件的案由、被告人的姓名及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148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1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行政诉讼法第80条第1款: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1)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3)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一切案件都必须要公开审判,主要目的在于对相关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公开,以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到国家机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不适用公开审判的案件时, 是可以不进行公开审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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