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二审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本案上诉人窦××及其父亲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上诉人,调查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收集了相关证据。现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一审认定上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一审判处的刑期过长并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一审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错误
1、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上诉人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四(一)1(1)规定“死亡一人,……负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刑为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本案中,没有在起点刑基础上增加基准刑的情节,因此,对上诉人量刑的基准刑为一年六个月。
2、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罪行较轻,应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确定宣告刑
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并规定只有下列情况不予从宽,即“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因此,本案应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三、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江苏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三、(一)、10、(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7)“有以上自首情节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审已经查明: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已直接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
同时辩护人认为,案涉罪行符合上述规定中“犯罪较轻”的规定,因为交通肇事本身是罪行较轻的罪名,且本案情形是交通肇事犯罪中最轻的情形之一。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意见,应当对上诉人减少基准刑40%以上确定宣告刑或者免除处罚。
3、其他有关情节
(1)上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上诉人方共赔偿被害人家属70余万元。除一审认定的4万元外,上诉人父母在死者殡葬当天以“送人情”的方式给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另外,南通××区××办为上诉人垫付66.65335万元赔偿款(一次性死亡赔偿金59.354万元,丧葬费2.299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按照法定标准,案涉交通事故赔偿的数额约为50万元,上诉人方的赔偿已经超过法定标准20余万元,超出法定标准40%。
尽管上诉人由于家属困难,赔偿款项由相关部门垫付,但相关部门明确表示,其垫付款性质是为上诉人垫付。从法理来讲,该垫付应当作为上诉人方对被害人家属的积极赔偿。
另外,南通××区××办还以为其他相关方垫付的名义和补偿的名义向被害人家属支付近70万元。
相关部门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本案相关各方和司法机关不能无视相关部门的工作。
上诉人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将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和自己的汗水依法返还相关部门垫付的款项,感恩政府,报答社会。
(2)上诉人及其父母真诚地向被害人家属忏悔和道歉。
上诉人由于被羁押,不能直接向被害人的家属赔礼道歉,上诉人的父母在事故发生之初代上诉人向死者家属及另一名被害人马××进行了道歉,2013年9月底上诉人父母又登门向死者家属道歉。
综合以上情节,应当对上诉人在10个月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或免除处罚。
应当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上诉人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缓刑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虽然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事故发生的瞬间,上诉人采取了制动、避让等措施;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和积极联系施救,虽最终还是酿成悲剧,但其犯罪符合情节较轻的特征。
2、有悔罪表现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表示了认罪和悔罪;在我们的会见过程中,上诉人也有强烈的悔罪表示;其父母也代上诉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赔礼道歉和忏悔,上诉人父母在死者殡葬当天给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的“人情钱”,也是表达对上诉人过失的深深忏悔;共计70余万元的超额赔偿也是悔罪的表现。被害人马××出具了谅解书,对上诉人的悔罪表示认可。
3、没有再犯的危险
交通肇事犯罪是过失犯罪,由于罪犯主观上不希望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过失犯罪一般没有再犯的危险。
同时,上诉人的母亲在2008年也遭受到交通事故的伤害,上诉人深知交通肇事的危害。上诉人必将接受血的教训,安全文明驾驶,谨慎做人做事,没有理由认定其有再犯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由于上诉人属偶犯、过失犯,没有再犯的可能,故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的社区产生不良影响;
上诉人已经被羁押数月,上诉人无论在物质利益、人身自由,还是精神利益方面都受到惩罚。社区居民也从中受到教育。故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也不会对上诉人居住的社区有重大影响。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当代的社会发生交通肇事行为之后,是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当然辩护的前提必须是尊重事实,不能够存在虚假的陈述,否则将会构成相关的犯罪违法行为,辩护词主要是围绕着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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