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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我国司法资源不被浪费和保护被告方的相关权益,在刑诉法当中,明确规定了某些特殊情形下不起诉的情况。刑事诉讼的过程当中很少有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的这一决定的,因为在提交到法院之前人民检察院已经先行进行了审核,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会提交至法院了。那么,刑诉法中不起诉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刑诉法中不起诉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就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该种不起诉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8条的规定,由检察长决定。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6和289条的规定,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见,刑诉法中不起诉的情形一共是包括以上三种情况的,其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为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必须要由检察长亲自决定。此外的两种情况大家应该是比较熟悉的,那就是因为犯罪情节较轻而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说人民检察院认为定案的证据不够充分,发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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