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时应仅限于贪污贿赂罪、恐怖活动犯罪,不宜扩大到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逸的,司法机关应当尽力抓捕和通缉,只有对确实在通缉一年后无法到案的才可以适用这一特别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启动】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的审理程序】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 【没收违法所得审理的终止】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错误没收的返还、赔偿】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经过人民法院审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缴,并作出予以没收的裁定,如果在没收的财产中出现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