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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律师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考虑到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几种情况: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3)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根据司法实践,以下五种情况,人民法院也考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1)一案有数个被告人,其中只有一个人或几人委托辩护人,而其他并未委托者,法院可以为本案的其他人指定辩护人

(2)被告人为外国人或案件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3)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4)非少数民族聚居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为少数民族时,被告人不懂普通语又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5)年老体弱又反应迟钝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二、诉讼阶段上的限制

1、侦察阶段存在的问题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被告人获得指定辩护人帮助的最早时间是开庭前的十日,将指定辩护局限在了审判阶段。后虽然在《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1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规定将律师提供援助提前至侦查阶段,但这就解决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而言,仍是杯水车薪。

首先,立法上并未将刑事法律援助定性为“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受托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涉嫌罪名,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法律援助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没有被赋予”辩护”的使命,所具有的职能只是提供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的性质。

其次,《条例》第11条的规定含糊,操作性不强。“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固然将申请法律援助的主体扩大为所有因经济贫困的公民,体现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公平”的精神;然而,公民仅仅是被赋予了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却没有规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程序以及责任条款来赋予公、检,法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这导致侦控机关出于部门利益并不移交需要援助的案件到法援中心,大大影响了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

2、审判阶段存在的问题

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前提是,辩护律师必须对案件有充分的准备时间,尽早的接触被告人了解案情。但在司法实践中,被指定辩护律师最早也要在开庭前10天才可介入诉讼,因受时间的限制,他们根本无法进行充分有效的准备,很难真正完成其辩护任务,辩护的质量更是无从谈起。

在犯罪嫌疑人做出了违法行为后,司法机关也是会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在调查时也是需要对犯罪证据进行搜集,同时法律中也规定了当事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认同时,也是可以在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复议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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