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虽然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有部分群体对于我国的法律知识,甚至是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性问题都是一种一无所知的态度,比如小编看到有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居然是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要知道,没开庭谁也不能说当事人有罪,又何来服刑之说!
一、在我国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
在还没有开庭之前,当事人甚至都不属于确切的犯人,所以根本就谈不上服刑的这个问题,服刑必须要等到法庭宣判完了以后的。
服刑是指:因刑事犯罪,经过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犯罪的人员,被投入到看守所、监狱等刑罚执行机构进行劳动改造。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时候,之前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拘役和有期徒刑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因此羁押是可以折抵刑期的,但只限于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
三、罪犯如何申请减刑?
被判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提出申请,并向所在执行机关提交减刑申请书。执行机关审核通过的,进行行政审批程序。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建议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执行机关应当提出减刑建议书;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予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并由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1)减刑建议书;
(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的执行机关补送。
小编猜想,之所以有人会对未开庭前可以先服刑吗的这个问题产生一定的疑惑,那是因为刑事案件当中要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的,但是,羁押犯罪嫌疑人这只是刑事案件的办案程序,在羁押期间并不是说就已经开始服刑了的,而是将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的刑期,之前羁押期间是可以和刑期相互折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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