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禁止令禁止接触的人指哪些?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事禁止令,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刑事禁止令对于解决限制人身自由刑与社会防卫需要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刑事禁止令时会遇到一些实践难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说明》中对此也未作详细说明,只是提到增设刑事禁止令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管制的执行方式和缓刑的考察方式作出适时调整,有针对性地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进行必要的行为管束,以适应对其改造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从《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来看,刑事禁止令无论在内容上还是程序上都不够明确,但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及相关适用程序,为人民法院在具体司法实践中适用刑事禁止令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禁止令是在社会形势不断变化,全社会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不断深入、人权观念不断得以强化、社会管理创新得到积极回应的社会背景下提出来的。这项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完善了我国非监禁刑制度,所以确保其能顺利实施,实现其预期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确保《刑法修正案》提出的刑事禁止令这项新制度得到正确适用和执行,确保其执行效果,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共有十三个条文,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刑事禁止令、具体适用何种刑事禁止令、是适用一项还是多项禁止令等等。根据刑法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可以同时作出刑事禁止令,而不是一律必须宣告刑事禁止令;
2、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和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期限,即明确了禁止的事项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等常见的具体情形的一项或者多项情形;另外还明确了刑事禁止令的禁止时长:判处管制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宣告缓刑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以致管制执行的期限少于三个月的,禁止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3、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裁量建议、裁判文书、执行监督、违反禁止令的法律后果等相关问题;
4、规定了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关及撤销刑事禁止令的情形,即刑事禁止令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有发生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的;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的;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据有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刑事禁止令。
刑事禁止令是针对缓刑的人所进行设立的,是为了保证缓刑人员不会继续从事犯罪活动。这是一个给缓刑人员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如果缓刑人员违反了刑事禁止令的相关规定的话,那么法院可以取消其缓刑资格,重新逮捕完成相关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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