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与接收当事人庭前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并及时如数交给案件的承办法官;
(二)送达开庭通知;
(四)布置法庭;
(五)核查到庭人员情况,开庭时向审判长报告出席人员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六)请审判长、审判员、原告、被告、代理人、鉴定人等入座。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书记员(委任制)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
二、《人民法院聘任制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三、开庭审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四、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原件1份)
(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
(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书记员就是属于辅助的人员一般主要从事记录还有整理归档的材料等,一般在庭前就需要核实入庭人员所有的情况,同时也需要按法律规定的流程来进行通知,以及宣布开庭的时间,这样才能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审理,从而保障到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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