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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回避适用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回避适用人员的范围是什么

1、审判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里的“审判人员”应当包括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院长以及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

2、检察人员

“检察人员”应当包括助理检察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和检察长。

3、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既包括所有侦查机关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又包括对侦查工作进行组织指挥的负责人,即有权参与讨论和作出决定的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公安机关负责人。

4、书记员

“书记员”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也包括出现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5、翻译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即法庭审判阶段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以及在侦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和询问证人、被害人时担任翻译工作的人员)。

6、鉴定人

既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各自指派或聘请的,也包括在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指派或聘请的人员

在理解这一问题时,应掌握: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即使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作证。

综上所述,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有六种,分别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鉴定人。这些人都适用回避制度,只要是这些人里面与本案相关的,都应该回避。

二、申请回避的条件是什么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避的条件是: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主 要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与本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也可能影响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所以他们应当回避,不再 参与案件的处理。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由于他们在案件中曾有过这样的身份,执行过或履行过一定的任务或义务,因而可能 对整个案件或案件的某个事实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们再以办案人员的身份处理该案件,就有可能会影响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公正处理,因而也应当回避。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所谓其他关系,是指近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以外的某种关系,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级关系、同学关 系、朋友关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因此,曾是原合议庭成员的,在 案件重新审理时,也应自行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或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也必须回避。如有上述情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可提出申请回避。如遇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不管是哪一类的诉讼中,为保证案件的公平,其实对于与当事人有一定关系的人员都是可以适用回避制度的,当然,其中如果证人与涉案人员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就不能适用回避制度了,因为此时证人作证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影响,若要求他们回避的话,可能对案件真相的调查造成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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