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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又具有特殊性,是能够在庭上提供证明的。但若是鉴定结论没有证据效力就无法作为证据使用。那么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怎样的?今天,律图就来和大家谈谈。
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 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鉴定结论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
我们知道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其必须遵循一般证据的证据规则,但同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还有其特殊性,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包括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现有仅存关于鉴定结论效力的论著,大多是对鉴定结论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分开来论述的。通过对两大法系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比较,即分别从主体职能的界定、质疑程序、证言的审查和采信三方面来界定,可以总结出不同诉讼模式下证据效力的一般规定,即1)专家证人或鉴定人对其出具的证言或鉴定结论有出庭作证、接受审查、询问、质证的义务;2)在鉴定人出庭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提出质疑;3)在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诉权的较大限制。
在诉讼程序方面,如在质证程序中鉴定人不出庭,缺少庭前开示程序等,认证流于形式,在证据采信方面奉行鉴定结论等级主义和优先效力等,都会影响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影响司法的公正。从鉴定结论本身的角度,即鉴定结论的主体、客体、内容都会对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产生影响。因此可以从诉讼程序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证据效力的相关规则,提高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在质证程序中采取直接言词原则和交叉询问原则,完善质证程序,构建庭前开示制度,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在认证方面,完善和构建以下认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鉴定结论效力禁止规则、鉴定结论无预定的、优先的证明力规则。
在对鉴定结论的判断和使用应当注意两点:其一,鉴定结论不能因其所具有的科技性而获得预定的证明效力。由于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和限制,鉴定结论不排除出错的可能。所以还需要对其进行检证。其二,鉴定结论只应回答专业技术问题,不能回答法律问题。
鉴定结论是效力比较高的证据,所以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是很高的。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是否已经对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如何有所了解了呢?在这里,律图提醒大家尽管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较高,但是只要有足够的反驳证据,可申请重新鉴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邯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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