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是我国的目标国策。和民事诉讼法相对,刑事诉讼法是为判决管辖刑事案件而产生的法律,公平正义和有力的事实证据是其核心。刑法可以保证国家人民、社会的安全;约束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使刑事案件处理程序正常进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什么?以下是相关解读:
一、相关解读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包括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由此看出,要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这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诉讼主体,又都是国家的专门的司法机关,执行追究犯罪的职责。这是它们的共同性,又是它们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特殊性。上述三个主体之间,又各有特点。
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权的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依法归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除外)公安机关发挥主导作用;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控诉权的专门执行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起主导作用;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专门行使者,因此,在刑事诉讼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起主导作用。
公、检、法三机关既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时又都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依照法定职权,分别起主导作用。这种情况是由刑事诉讼是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活动这一根本性质所决定的。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因而成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侵害的人,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就是自诉人,是诉讼当呈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在公诉案件中,原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属于控诉一方的诉讼参与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就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诉讼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一切诉讼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明确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属于当事人,强化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增加的诉讼权利主要表现在:受害人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有权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权亲自参加诉讼;有权申请回避。
庭审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等。所有这些权利都体现了我国法律对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充分保护。被害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法律对被害人这些义务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在封建社会时期人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是权利的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可言。我国是社会广义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把人当作权利的客利。同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原则也要求刑事诉讼必须在切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进行。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也是主体,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另一方面,作为主体,被告人也有其特殊性。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提起公诉,被控实施了犯罪行为,并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通过刑事诉讼活动,他可能被证明是无罪的,也可能最终被证明犯有某种罪行,并被处以一定的刑罚。可见,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其他任何主体不具有的特殊关系。
刑事诉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他们也都享有各自不同的诉讼地位以及与其特殊的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总之,司法机关和所有诉讼参与人都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各个主体又都具有各自的特点。但是,无论是哪个主体,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都无一例外地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活动。任何主体,在刑事诉讼人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利,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都是为社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所不容的。
他们在刑事诉讼中同样享受该有的权利。主体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成为主体。总的来说,诉讼参与人均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他们都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关于刑事诉讼法有法律、诉讼需要可以在律图直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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