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是否应该为坏人辩护?
律师有权利为坏人辩护,律师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类型,律师有着专业的技术素养、职业的伦理道德和独立的评价标准。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为此,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潜在委托人,这些委托人自然包括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
律师除了需要恪守一般法律人的普通伦理之外,还要恪守专业伦理——首要便是在法律的限度内,为当事人谋求最大化的利益。为此,律师法律制度及其职业规程专门构筑了一道屏障,将当事人与律师放在一个利益共同体的范畴内,使其优先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价值中心并确定行为的边界和基准。比如,为当事人服务,自然有保密的要求,有尽其所能争取最大化利益的要求,利用法律上的一切条件和机会与控方博弈。
在这种意义上,律师是当事人人格的展开和自我实现,是“自私的”、利己的。作为一种职业群体的律师,不能拒绝辩护,就如同检察官不能拒绝公诉、法官不能拒绝审判一样。甚或,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律师恰恰必须为一般民众视野下的所谓“坏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是职业身份使然,如同医生要服务于病患、演员要服务于角色一样。
从规范主义上看,为“坏人”辩护是没有制度障碍的。其机理无外以下几点:
第一,作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公正的审判前是推定其无罪的,既然是无罪的,就不能对其做好坏的法律甚或道德判断。律师在接受委托时自然不能、无法也无须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予以区分,来决定是否提供辩护,仅需依据专业判断来权衡是否合适接受委托即可。
第二,即便是犯罪事实较为清楚的嫌疑人,他与我们日常所谓的“坏人”也无法随意类比、画等号,因为前者是法律判断,具有刚性规范的基准,后者是道德判断,会随着时代流质易变。
第三,哪怕犯罪嫌疑人应该被归入“坏人”,一旦社会观念甚或制度不支持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那么,势必导致某些人失去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和权利,易于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或刑责的轻重失当。
然而,“坏人不应获得律师辩护”论最大的弊端不在于法律制度本身,而在于大众心理对从事此一业务的律师予以道德上的谴责、贬损,从而导致律师执业步履维艰。从理智上,大家也知道,法律规定了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在心理观念上甚至行为方式上,一些人又“鄙视”甚至“仇视”此一行为,在舆论上吐口水、翻白眼。改变此一社会心态误区需要解明另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所谓的“坏人”为何应当享有辩护权。
二、辩护权的基本内容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础、最核心的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一般包含:
(一)陈述权。当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给予其陈述和辩解的机会。
(二)诘问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审时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三)调查证据申请权。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并申请法院传唤证人、鉴定人还有权请求与其他被告对质。
(四)辩论权。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实和法律进行辩论,就证据的证明力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
(五)选任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任辩护人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进行辩护。
(六)救济权。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有权获得救济。
(七)回避申请权。为了避免有回避原因的司法人员不回避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而赋予被告人回避申请权,以资补救。
题中所谓的坏人其实只是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而已,律师所担任的角色并不是为民众眼中的坏人当保护伞,大家应该换位思考一下,其实,律师的工作很多时候和医生是一样的,医生不能因为当前的患者是罪犯就拒绝进行整治,对律师而言,对待犯罪嫌疑人也不能用感性代替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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