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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程序

刑诉法就是我们所说的刑事诉讼法,这项法律法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而被制定起来的,它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我国长期稳定的发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的各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相关程序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公安部《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辨认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在辨认前,应当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做虚假辨认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位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4、辨认时,应当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在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7人;辨认照片时,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为5—10人,照片为5~10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5、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6、对于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主持和参加辨认的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必要时,应当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让我们深刻地了解到辨认过程中的严谨性和严格性,刑诉法关于辨认要求的程序并不是敷衍了事的,而是根据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明文规定而实施的,在辨认过程中应当做到严谨严肃严厉,不含糊过关,切切实实地为人民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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