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的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接受本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阅读了本案的起诉材料,了解了有关案情。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的主体必须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从本案的情况看,张某某绝非首要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其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直接故意致死、致伤他人者。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发地xxxx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xxxx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xxxx租住的家里”,没有参与斗殴,也没有邀约他人参与斗殴,也没有为斗殴准备凶器。因此,张某某也不是积极参加者,不能构成聚众斗殴罪的主体。
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的目是泄宿怨、报私仇。张某某并不认识对方任何人,同对方也无私仇旧怨,只是受邀去“凑威”,并没有与对方斗殴的主观意思,在对方冲过来打斗前,他就“掉头回家了”。可见张某某并没有形成同对方斗殴的犯罪故意。
张某某在斗殴前就坐的士回了家,斗殴过程中曾有三声枪响,张某某并没有听到枪声,说明张某某离开案发现场较早,没有参与斗殴,没有斗殴的行为。因此,张某某也没有实施本罪的犯罪行为。
(二)即使张某某被认定构成犯罪,其也具有如下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法定情节有三
(1)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代案情经过,是自首。xxxx派出所的“破案经过”和“到案说明”中均记载,xxx年9月15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到xxxx派出所投案自首。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张某某在双方斗殴前就“掉头朝xxxx跑了,然后一个人拦了一辆的士回到xxxx租住的家里”,没有参加斗殴。张某某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是中止犯。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张某某到案发地xxxx只是受邀去“凑威”,在双方斗殴前他就坐的士回到其租住地,没有参加斗殴,起到的是次要和帮助的作用,在本次犯罪中属从犯。依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酌定情节有三:
(1)张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在本次案发之前,没有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2)张某某投案自首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认真作出检讨。
(3)张某某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张某某本人也确有真切的悔过,鉴于此,我们请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告人张某某聚众斗殴罪不成立; 即使构成聚众斗殴罪,也应该减轻处罚,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二、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职责是什么
辩护律师通过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达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
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辩护律师必须是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在辩护过程为必须自始自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必须依照事实和法律。律师辩护的侧重点是依法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并对定罪量刑提出辩护意见。
对于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来说,需要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交辩护词就是具体的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一种方式。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辩护人有保护当事人权益的义务,但不得在辩护词之中歪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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