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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审查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一、羁押审查可以采取什么办法?

1、羁押审查可以采取的办法具体如下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

(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

(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

(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

(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

(7)其他方式。

2、并非所有的案件都需要公开审查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公开审查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的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

二、羁押的期限是多久?

羁押的期限最长是37天。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请求之后,并不能立即就作出批准请求的决定,而是需要采取适宜的方法审查判断某特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被羁押。若审查后发现满足逮捕的条件,才可以制定、下发逮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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