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申请鉴定机构回避的方式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专家鉴定组成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也就是说自行回避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
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也就是说申请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司法鉴定机构回避原因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委托人和利害关系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 担任过本案证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要暂停参与该鉴定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三、司法鉴定回避制度有哪些?
回避制度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中一项基本制度。既是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又是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鉴定人回避的权利。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法律、司法鉴定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明确规定。
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诉讼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担任过本案的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的;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或委托人、当事人涉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提出申请的,由司法鉴定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司法机关内设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本人依法请求回避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其回避的,由其所在司法机关决定。在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问题与回避制度有关。有的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自侦自鉴”、“自检自鉴”、“自审自鉴”,属于违法办案;有的坚持认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是依法设立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实施鉴定职能,属于依法办案。
综合上面所说的,鉴定回避可以由鉴定人员申请,也可以由案件的当事人申请,但不管是哪一种申请的方式都需要提交相关的材料,并且也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当事人在申请了之后而鉴定机构不予受理的话,那么当事人也是可以对此申请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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