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就是公检法机关通过发出传票的形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
公检法机关传唤要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一)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也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
(二)侦察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还要通知被传唤人的家属。
(三)被传唤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四)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被传唤人收到传唤时要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要将传唤的原因告诉被传唤人。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讲清自己所知道的事实;对于当场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口头传唤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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