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后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逮捕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
第一条 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一)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二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一)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二)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明已有查证属实的。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一)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
(二) 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无其他证据印证的;
(三)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无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难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的;
(六) 证明犯罪的证据中,对于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依法予以排除后,其余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的;
(七)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
(八) 虽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但无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九) 其他不能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情形。
第四条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第五条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一) 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
(二) 可能毁灭、伪造、转移、隐匿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三) 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
(四) 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
(五) 可能有碍本案或者其他案件侦查党的;
(六) 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流窜作案、异地作案,不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
(七) 对犯罪嫌疑人不羁押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其他情形。
刑事拘留以后提请批捕的时间是有法可依的,公安机关也不能随便延长刑事拘留的时间,虽然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最长是刑拘以后的30天,但是,人民检察院还有7天审查起诉的时间,这样一来刑事拘留的时间最长是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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