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案件侦查羁押期限不超过2个月,一般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可延长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可延长2个月。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侦查机关在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至侦查终结之间的办案期限,不包含先行刑事拘留的时间与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间。
①一般案情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②重大复杂案件羁押期限: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③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④特殊侦查羁押期限: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②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上述时间只是法律规定的最长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间内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如此漫长的过程。
因此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限除了特殊情况一般是2个月,法律规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羁押期限可以延长期限,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罪行的,自发性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嫌疑人需要精神鉴定的,此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嫌疑人身份不明的需要调查的,此期间也是不计算在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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