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原则指的是什么?
有利辩护原则。辩护是基于辩护权产生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也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据此形成的辩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被告人从刑事讼诉活动一开始就可以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反驳对他的控诉,为自己辩护。
(2)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或其他人为自己辩护。
(3)法院有义务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特殊情况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4)辩护人的资格、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
(5)辩护顺序由法律规定。
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第三十四条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辩护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一名被告人委托辩护人不得超过两人。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本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辩护本身对犯罪嫌疑人就是有利的,但指望辩护就可以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也是不太可能的。辩护制度其实也不是为了和公平、正义及司法机关作对,是要从根本上保障审判程序可以按照相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但每一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依据也必须要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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