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羁押期满的第二天算起,比如之前的最后羁押结束日期是x月22日,延期后的起始日期应为x月23日。
(一)、一般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二)、特殊期限
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 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所以延长侦查的羁押期,它分为一般的期限和特殊的期限。一般的羁押期,就是对犯人逮捕后的两个月之内,就必须要在这期间侦查完毕并且终结案件,但是对于涉及到一些特殊的案件,比如案情复杂,在两个月之内都无法出最终结果的,就必须要向检察院申请批准延长一个月。
通常涉及到比较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在一个月之内不太容易,就将所有的案件结果最终整理出来,因此当羁押期满还没有整理出最终结果的,公安机关就必须要申报,延长批准羁押期。而一般重大的案件,通常需要批准延长一个月;涉及到重大团伙或者犯罪分子比较多,犯罪面也比较广的,就必须要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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