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判刑,对证据不足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只能作撤案处理,结案报告书当中会写清楚撤案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够充分。假如证据不足的这种情况是直到进入到了审判程序之后才会发现的,那这种情况刑事法庭多半会作出无罪判决,这样一来的话人民检察院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1、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认为证据不足的话就会直接撤销案件。如果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建议公安撤回案件,检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诉处理。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可以判处无罪。
2、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所以,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不起诉决定的三种方式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在具体的过程中,有三种方式可以采用:
1.公安机关可以调解结案。对原来认为“证据不足”的轻伤害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后,应出具侦查终结报告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可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向公安机关写出调解申请书,在此基础上,公安机关可以组织调解结案。这样便于稳定双方情绪,及时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对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且公安机关一时又不能说服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一般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伤害证据仍然不足,或难以查清,或公安机关不认为是犯罪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3. 对特殊案件实行“有限公诉”。即对符合上述一般公诉条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或危害较大、公安机关已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可以判处刑罚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该将案件尽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证据不足的案件,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决模式,在中间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来进行调节进行结案,或者由被害人进行自诉以及对特殊案件施行有限公诉,通过这些方式来解决证据不足的案件。
总之,对于我国证据不足的案件是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缺乏某些关键的证据,甚至都不能排除公安机关本质上就是抓错了人。至于到底怎么结,要看证据不足的这种情况是在哪个阶段才发现的,不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可能都没有发现证据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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