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要内容:
(1)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的阶段:法庭审理过程中;
(2)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前提条件:审判人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合法性有疑问,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3)证据合法性调查范围:
A.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B.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
(4)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类型:法庭调查。
二、有权申请启动非法取证调查程序的主体
1.当事人(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
2.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线索、材料: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材料。
1.线索、材料不要求达到确实、充分地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的程度;
2.只要这些线索、材料足以引起法庭对取证合法性的怀疑即可。
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义务:
(1)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程序的启动主体:
A.检察院: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的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证明收集证据合法性的材料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没有达到相互印证的程度),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B.法院: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C.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有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前提条件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2)出庭说明情况的主体是与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相关的人员:相关侦查人员、其他人员。
(3)出庭说明情况的强制性: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没有是否出庭说明情况的选择权)。
【提示】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名义、以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说明文本(情况说明不是书证)。
5.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法庭确认合法性存在争议的证据系非法取得(证据充分证明存在非法取证行为);
B.法庭不能确信取证合法性(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可能性)。
法院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当事人是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而这个时候法院对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需要承担存疑的调查责任,也就是需要进行判断啊,获取证据的方式是否合法,证据本身是否合法,是否能够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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