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起诉涉及新的犯罪事实怎么处理?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一般先通过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来解决。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一次一个月。
对于已经退回公安机构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构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对于人民检察院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因发现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如何处理案件?
1、一般的刑事诉讼过程,是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主要应当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是否有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等。
2、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案件后,可能就有两种结果,一是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不具备起诉条件的诸多因素中,其中有一种情况就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与定罪量刑有关的重要情节,需要补充侦查的。
审查起诉时发现新罪名,可以由公安机构立案侦查,在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时,可以补充侦查案件,但是最多只能补充侦查两次,两次之后依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由检察院做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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