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侦查中的辨认具体是指被害人、证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所见到的或者是自己做的事情在公安机关人员的见证之下,指认出某一个对象或是物品,对案件情况做一个确认,帮助查明案件。很多时候,我们大家普遍认为的辨认就只是指公安机关组织证人或者是被害人在不被嫌疑人知悉的情况下,从几个人中指认出一个或者几个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进行辨认的具体程序以及注意事项主要是指:
1、公安机关在案件的侦查中认为需要辨认的,需要向办理本案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并经过他们的批准。
2、侦查当中进行辨认必须有相关侦查人员陪同,辨认程序由侦查人员主持。
3、有多个证人或者是被害人需要进行辨认的,每个人单独进行辨认,不得共同进行相互之间进行干扰。
4、在进行辨认的时候不能只辨认一个人,要把需要鉴定的物品或者是人混杂在其他相同物品中间,辨认应当公正,不得有任何语言或者行为上的示意,破坏辨认真实性。
5、在很多时候,辨认的人出于多种考虑,不愿意暴露自己的身份。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予以尊重,在进行辨认的时候选择比较秘密的辨认手段。
上面提到了被辨认的人应当混杂在其他选项当中作为干扰项,确保辨认的真实性,但是具体要混杂多少呢?
1、当证人或者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要大于或等于七个人;
3、如果是的对于物品的辨认,就需要多于五件;
4、但是如果受条件限制不能对该物品进行辨认的,也可以没有数量上的辨认要求。
当辨认的时候,应该记录辨认笔录,当辨认完毕以后,由辨认人签名确认,其他参加辨认工作的人也应该签名或者是盖章,案件情况特殊或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是录像。只有证人、被害人去通过辨认指认犯罪嫌疑人的机会,没有犯罪嫌疑人指认证人或是见证人的可能,这一点是需要明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