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公安机关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了侦查之后,在侦查终结的情况下就会将案件移送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要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起诉条件,则检察院就会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然后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在审查起诉阶段也会有期限的要求,那究竟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是多久呢?下文中小编就这个问题为你做详细解答。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 1月 1.5月 1月 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是不是“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又有6.5月的审查期限呢?答案却是否定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退补也最多不超过2次,因此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 6.5=8个月。
明确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检察院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检察院,那么留给上级检察院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限制最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在公安机关移送侦查终结的案件之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在1个月之内作出决定,但要是涉及到的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则也是允许适当延期半个月。而此时发现证据不足,那么检察院也可以退回给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要注意的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是不能超过2次的。关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期限,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