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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一、保险诈骗从犯罪轻辩护词是怎么样的?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经过庭前会见被告人、阅读案卷材料、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没有异议,现针对本案事实及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中,被告人并未与赵某等人事先通谋。

被告人只是请赵某为自己亲戚的车子补一下漆,并且主动电话询问修车价格,赵当时要价300元,但他又不想为了300元钱专门跑一趟路,所以让被告人下次碰到时再给,但下次碰到时被告人主动给钱时赵又不收。所以,被告人只是想让赵帮忙修车,并未想骗保,他不知道赵利用该车骗保,因为从始至终被告人只是在赵的要求下出于朋友义气帮他的一个忙而已,他不知道这次是赵利用了自己亲戚的车子来骗保,因为他对于所有骗保的车辆信息都是不知情的。

二、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区分主从犯,因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一个帮助的作用,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应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1、起诉书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其犯意提起者、组织者都不是被告人,而且在所有共同犯罪被告人中,被告人只认识赵某一人,而且其被牵扯进该案也是很无奈的一件事,因为被告人碍于赵某18年来老朋友的面子,在赵提出帮忙的意思后,以为他只是要贴补给别人修车的成本,没想到他们会骗那么多钱,所有犯罪过程的发展及最终结果如何,具体怎么骗的,哪些人参与,每个人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最后骗了多少钱,怎么分的,他都一无所知,直到案发他才知道事情的真相,因为赵从未告诉他任何此类信息,他也只是在赵要求下帮忙报个假警,且并不是所有假警都是被告人报的,赵自己报的基本上占一半左右。

2、并且,其他同案犯或许有事成之后固定的提成方式,但赵从未明确向被告人表示过每次帮忙给他多少钱,事实上被告人的确在案发这段时间内从赵处获得过金钱的利益,但是,在赵实施本案犯罪事实之前,赵与其的关系18年来一直很好,在此之前赵也经常给其送吃送喝,或者给点钱让其自己买烟酒,被告人及其家人到赵处修车,赵也是从来不收费用的,因为二人一直玩在一起,感情如同兄弟,且被告人也经常介绍自己朋友到赵处修车,所以,应该考虑到赵从未明确表示过该钱款系为答谢被告人帮忙报假警所付,且赵在此前常有向被告人送钱送物的惯例,虽然被告人认可在此期间收受赵钱款6千元,但辩护人认为并不能认定该钱款全系赵为感谢其帮忙而支付的好处费,故肯请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收取赵好处的数额及情节方面有所考虑,并在对其量刑时予以体现。

三、本案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骗取保险金的金额应扣除相应的修车成本等,肯请法庭在认定数额时能考虑到该情节,及被告人收取好处费只有6000元的情况下,对其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程度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之前也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案发前被告人有固定且正当的职业,收入算是不错的,家庭经济状况也是可以的,他不缺钱,再以他的年纪来说(50多岁的人了已经),与该团伙其他同案犯完全出于谋取非法利益不同,他并非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参与犯罪的,之所以今天成为被审判的对象完全是由于对朋友义气,也是其法律意识淡薄,加之对整个事件的不知情而造成他的判断不准确,如果他清楚事件的严重性及该团伙诈骗数额,以他一直本分工作的态度来说,他是绝对不会有胆量参与其中的。

五、被告人今天当庭表示认罪,且如实回答了审判长及公诉人的讯问,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在多次会见被告人的时候,他都一再表示了对自己行为的悔恨,原本一家人日子过得很好,工作也很不错,夫妻很恩爱,两个儿子也很孝顺懂事,一切都那么美满,却这么一个不小心,稀里糊涂也犯了罪,他表示自己今后一定要清醒谨慎做人,永远不再触犯法律,请求辩护人向法庭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由此可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了极大的悔恨,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他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也自愿认罪伏法,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鉴于被告人具备以上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肯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徐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明确的认识。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徐某不是主犯。

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是物色被害人,与被害人接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 的手段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第二,根据套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最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因为在第一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而最后一个环节则是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关键步骤。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没有直接的与被害人接触,没有直接去骗被害人,其负责的是第二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另外两个被告提供的信息从事伪造信用卡的活动。根据三个被告的供述和证据,徐某在公诉人指控的六起犯罪活动中,只有一次取钱行为,其他几次诈骗活动都是由另两个被告实施取钱行为的。并不是公诉人所指控的全部是由被告党高峰将钱取出。

另外,关于赃款的分配上,表面上看,被告徐某分的多些,其实不然。根据三被告的供述,三人最终所分的赃款数额与检察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二十七万余元相差很大,主要是因为另两个被告在实施诈骗活动过程中大肆挥霍了大量赃款。辩护人还注意到,在六起犯罪活动中,其中还有一起是另个被告直接将钱取出挥霍,并没有与被告徐某分赃。所以,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得赃款相对于其他两个被告人来说,并不多。

最后,本案中并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的是由徐某纠集其他被告共同犯罪的事实。本案证据表明,事实上是另两个被告积极能动地周旋于省内各地寻找作案目标,并实施诈骗行为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然后告知被告徐某,由其伪造,再由另两个被告将钱取出。徐某实施的仅仅是被动的利用另两被告骗取的信息伪造银行卡的行为。

综上,根据本案的证据和事实,完全可以证明徐某在此共同犯罪中不是处于主要地位,也没有起到主要作用。

二 、被告徐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被告犯罪前表现良好,无犯罪与违法记录,家庭和睦,孝敬老人。此次犯罪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徐某认罪、悔罪态度好。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案发归案后,第一次供述就全面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除了在东湖区的犯罪事实外,还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在其他地方的全部犯罪事实,彻底坦白,特别是对作案手段、作案经过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其对自己的犯罪有悔罪表现,在会见辩护人时,他深感痛苦,泪流满面,追悔莫及。可见,被告人徐某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是符合“坦白从宽”这一酌定从轻情节的条件的规定,视其坦白程度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理。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徐某因为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徐某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XX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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