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刑事犯罪当中,除了检察院提起公诉外,有的人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于是有人就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由哪些人提起呢?现在,律图小编就来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依照《解释》第84条、第85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主体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被害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被害人能可以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已死亡后,其近亲属以自己名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 《民法通则》 的规定近亲属的范围较合理,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已死亡被人的近亲属可以作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并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应符合以下条件:(1)近亲 属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生前存在着抚养关系的,(2)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被害人确已死亡情况下进行;(3) 被害人的近亲属能作为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必须存在着实际的物质损失且该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人民检察院
《刑 诉法》第77条第2款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依《解释》第8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 损失且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并非是其他财产与人身权利。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先由受损 失的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受损失的单位知情后仍不提起的,检察院才有权代表国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附带的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和义务,检察院无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实际上它是代表国家以法律监督者身份行使权利,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不独立享有原告人 的地位。
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有很多,包括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人民检察院。除了上述四类人外,其余的案件参与人是不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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