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中行为人采取了暴力等方式来阻止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因为涉及到刑事犯罪,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会委托律师来为自己辩护,而律师会帮助当事人进行刑事辩护,就自己对该案件提交辩护词。究竟妨害公务罪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律图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及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上诉人XXX的委托,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XXX担任XXX涉嫌妨害公务罪的辩护人。根据开庭之前所能阅读的部分卷宗、法庭调查,证人证言及被上诉人XXX的陈述,基于法律与事实,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XXX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既没有犯罪故意,也没有犯罪行为。
1、根据XXX的笔录及其他村民的证言,不能证明XXX具有“煽动”村民妨害公务的犯罪故意。XXX仅仅讲过阻止不明身份的人拆除横幅行为,其并非针对的是“公务人员”,其本人并没有组织或煽动村民妨害公务。而且其也不能预测到市容监察大队什么时间去清理废墟或拆除横幅。
2、根据村民笔录内容显示,2010年11月27日,村民在废墟上与市容监察大队等机关人员发生冲突,都是自发而去,而不是他人组织去的,更不是“煽动”去的,当日发生的冲突与XXX没有关联,更没有因果关系。
3、XXX于2010年11月27日上午7点,已被公安部门以寻衅滋事为由行政拘留,当日村民与市容监察大队等机关的冲突与XXX无关。客观上,其没有实施任何妨害公务行为。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犯罪构成必须具备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XXX主观上既无妨害公务的故意,客观上又不在现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相关单位执行公务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不合法,该行为不是合法的公务行为。
事发现场的相关单位并未依法执行公务。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公务罪侵害的对象必须为合法的公务行为。市容监察大队的行为不合法,理由如下:
(1)市容监察大队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容监察大队于2010年10月11日,仅向XXX的家属送达了“拟处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听证和申辩的权利,但这不属于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容监察仅凭事先告知书就实施强制拆除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该行为属于违法的行为,不能称之为“公务行为”。
(2) 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均指 “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面张贴宣传标语等行为,但上诉人悬挂横幅的位置是被拆房屋的废墟之上。上诉人所在地为新庄村,是农村,不是城市,上诉 人系农民,至今仍务农种地。在农村的房屋或建筑物悬挂横幅并不违反城市市容条例。上诉人悬挂和保护横幅的行为并不违法,而市容监察部门也无权去拆除。
(3)相关单位不是清理横幅,而是清理被强拆的房屋等财产。为了清理三条横幅动用数百名警务人员及市容监察,消防及城乡办事处工作人员,这十分不符合常情。清理横幅的解释令人难以相信,而且根据勘察笔录,很清楚解释这次行为的目的-----------清理XXX被强拆的房屋及其草庵。2010年11月30日,也就是事发之后的第四天,以前XXX被强拆掉房屋不见踪迹,草庵不见踪影,唯一一片空地和一瓶破酒瓶。根据证人周大勇等人的证言,这次参与行动的还有城东办事处的人员,2010年5月份,其已经对被上诉人XXX的房屋实施非法的强拆,这次又进行清理废墟,这是对强拆罪证的毁灭。这显然不属于市容监察大队的职责,同时也没有下达任何处罚文书,这是一种恶劣的非法行为。该废墟代表着非法强拆XXX房屋的罪证,市容监察大队清理废墟的行为涉嫌破坏刑事犯罪证据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
综 上所述,村民与市容监察大队等单位发生的冲突中,不存在合法的公务行为。公诉方认为市容监察大队、特警支队,巡防警察的执行合法公务行为的依据不足。这不 是一次程序合法,手续齐全的公务行为,这次公务行为的内容也不是清理横幅,而是清理废墟。即便村民对不合法的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抵制,也不构成妨害公务行 为,这已有类似判例。
第三、公诉方的未查清案情事实,重大事实不清,并且未全面搜集证据。
首先,事发现场有多名村民被打致伤,而且严重受伤,至今尚未痊愈,甚至有村民差点丧命,对于这样的事实情况,侦查机关都未进行调查,也未列入证据中。
其 次,在整个案卷中,竟然未见《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等文书,竟然没有出示辨认笔录,没有视听资料的原件;公安人员的伤情鉴定也属于自己机关下属的鉴定中心 出具的,而没有回避,这些证据存在严重的合法问题。另外一些证人证言存在诱供的嫌疑;而市容监察大队的程旭伟的证言显然系不真实的,漏洞百出,不合常理。
再次,公安机关始终没有查清事实,比如暴力妨害公务的工具在哪儿?特警与市容监察大队是联合执法,还是单独执法?消防警察是什么时候去的?城东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也去执法?当时在现场的村民是自发的还是组织去的等等事实问题是否能查清。
综上所述,本案中,重大事实不清,侦查程序不合法,言词证据不合法,不真实,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存在妨害公务行为。
第四、原审法院判决存在重大事实未予查清,将XXX妻子张冠李戴。
XXX妻子出庭作证,证明其妻子为李秀珍而不是梁玉梅,原审判决将XXX妻子张冠李戴,这属于判决的重大错误之处。
第五,假定上诉人构成妨害公务罪,那么原审法院量刑明显超重。
虽然这个假定不能成立,单从量刑而言,明显有误。上诉人XXX仅是第二被告,但在该案中,第一被告和第三被告都是缓刑,反而第二被告是实刑,而且刑期超过基准刑,这在刑事判决案件中,绝无仅有。
第六、XXX的遭遇更值得社会、政府去同情、可怜以及给予其帮助,而不是对其惩罚。
2010年5月份,XXX的房屋遭到了城东办事处的非法强拆,房屋的财产全部毁灭,部分财产被掩埋在废墟下,至今未给予任何补偿。他委托律师维权,他向多个部门反映,他向朱仙庄刑警大队报警,但很遗憾至今没有得到妥善合理解决,至今流离失所。
不但未得到补偿,而且还莫须有的被控告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被刑事拘留,被逮捕,被判刑,至今被恢复自由。而且其父亲因非法拆迁而忧郁成疾,而不幸去世,因拆迁而导致其家破人亡,XXX只是一个卖水果的最底层的社会老百姓,他遭受的不公已经很可怜,很值得同情了,我们政府、社会应该去帮助他,赞助他,同情他,而不是再莫须有惩罚他。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XXX并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 XXX律师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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