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是不能的,除非属于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的情况。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
(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可以向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拆除行为。同时,政府实施拆除行为,必须依法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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