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是规定刑事案件办理流程的法律,其中不仅包括刑事诉讼的程序,还包括刑事侦查方面的规范。传唤就是刑事诉讼侦查方面常用的侦查手段,对于发现案件的真相,支持刑事诉讼有着重要的作用。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刑诉法传唤条款。
现行刑诉法规定了书面传唤的形式,而新刑诉法增加的口头传唤,是对传唤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一种必要补充。与书面传唤不同的是,口头传唤有紧迫性、简易性、规范性的特点。口头传唤按照条款的规定理解,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由侦查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出示工作证件,当场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指定的地点,在法定时限内接受讯问并在制作笔录时予以注明。
法条的题中之义是,口头传唤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二是出示工作证件。缺少其中的一个,即不能适用。口头传唤中的出示工作证件易于理解。但是,对于"在现场发现犯罪嫌疑人中"中的"现场"当理解为:无论犯罪现场还是犯罪现场之外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场所与地点都可以成为"现场",都不影响口头传唤的适用。否则,获取证据的有利时机就要错过,背离了设立口头传唤的立法初衷。
作为书面传唤的必要补充,口头传唤的适用条件与书面传唤是否一致?法律未作详细规定与解释。笔者认为,书面传唤与口头传唤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书面传唤的条件对于口头传唤也同样适用。因此,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在现场发现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
二、传唤时限的规定
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小时,新刑诉法规定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的惩治犯罪。检察实践中,侦查人员在12小时的硬性规定时限内很难有效地突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立法机关延长传唤、拘传的时限恰恰适应了检察实践的需要。但是在适用该规定时要注意两点,一是传唤、拘传时间的延长适用,应当处理好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二是要明确适用24小时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条文中规定了传唤的各种规定,主要包括传唤的主体、地点、对象、时间、使用条件以及传唤的方式等。如果侦查机关在传唤的过程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传唤所得的证据就需要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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