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受理阶段撤回合法吗?
案件受理阶段撤回是合法的,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诉,案件即宣告终结,不再进行审理。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撤诉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案件受理阶段显然是可以撤回的,在司法实践中,双方如果就产生的纠纷和矛盾协商一致达成了意见,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建议,并予以认可,可以将案件撤回,不再审理。另外,即使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处于审判阶段的都可以撤回,但是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则是无法通过和解撤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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