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一、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延期审理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况。注意,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指当事人的申请在短时间内,仍不能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的决定,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二是指当事人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回避,需要另行更换人员的,可以延期审理。
二、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159、164、18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修订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我国的相关刑诉法律对这类延期办理的案件有着详细的说明,对这类情况有着较强为严格的规定。相关的案件只有符合这类情况我国的法律才可以办理相关的延期处理,如果不符合相关的要求我国会正常审理案件,不会影响相关的判决工作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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