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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来说,刑事诉讼法都是围绕着刑事案件的相关内容方面进行规定的。刑事案件中有调查取证,侦查等多个内容。但是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也并不是一概而论的,而是有着具体的侦查规定。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吧。  

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一、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二、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三、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关注:“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虽然实体法上列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规定不需要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  

(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  

(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  

(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跨地区系列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旅客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负责该车乘务的乘警队所属的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四、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和检察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别关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共有12个罪名。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有34个罪名。涉税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由检察院侦查。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①非法拘禁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讯逼供案;④暴力取证案;⑤虐待被监管人案;⑥报复陷害案;⑦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②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④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五、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包括:①故意伤害案(轻伤)②重婚案③遗弃案④妨害通信自由案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⑦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⑧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编、第五编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特别关注: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第三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①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②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③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④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4、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六、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  

从以上内容可以得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是如何规定的这个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刑事诉讼的内容来展开的。一般都为立案管辖和审查管辖等类型。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即为刑事案件中的具体管辖,分为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以上即为刑事诉讼法侦查管辖的大致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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