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以及证人的证言是法官审理案件以及律师打官司的重要依据,但是对于证人以及证言的采纳和取信也是慎之又慎的,要确保证人证言的可靠性,要确保司法公平和公正,为此,就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在对证言进行质证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的规则和方法,接下来,律图小编将讲述证人证言质证规则和方法的相关内容。
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
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
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
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
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
(二)对未到庭证人证词的质证
1、证词形成时间、地点、环境;
2、证词的来源及其来源程序是否合法;
3、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是否有重大利益关联性、亲属、贿赂、胁迫等情况);
4、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
5、证词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处、证词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显错误;
6、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1、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证言里边的规则首先要掌握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就是说证人证言的内容应当是其亲身感知的表述,不应是揣测性的、推断性的、评论性的、推断性的证言。在阅卷的时候发现证人证言是揣测性的、评论性的,可以直接讲这个不能做定案根据。意见证据规则有一条例外,就是说应当是亲身感知的,不应是揣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但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2、证据能力规则
证据能力规则,主要是证人在作证的时候,他的年龄、认知水平、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还有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状态是否影响作证。这个要点是作证时。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都是两个方面的判断。第一个方面要判断的是作证的时候;第二个判断在现场的时候是不是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是现场出现这种情况,提的可能是不能正确的感知当时的事实,要重点审查这方面的问题。如果是作证的时候不能,直接可以得出结论,不能做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规则还要注意的问题是年龄、认知水平问题。这个问题,不要跟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混淆,在审查证据的时候要注意这个问题。另外,证据能力要跟证明力分开。如果不能正确表达,这个就没有证据能力。没有证据能力,就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证明力是什么?是几个都能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比较证明力的大小。
3、证据的合法性规则
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应当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下列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得作定案根据:暴力、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没有经过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摁指印的书面证言;询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未提供的。总之,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要分门别类全面审查。
4、瑕疵证据的补正与质证
对证人证言的瑕疵证据如何去质证:证人证言笔录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及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可以从证据的客观性角度来质证;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如茶馆、饭店、看守所。这种情况下有理由怀疑是以残忍不人道、折磨等方式暴力取证的。可以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质证;询问证人没有告知其义务与责任的,可以从证人是否受欺骗或威胁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如果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的证人,这种情况下从证据的客观性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角度出发进行质证。
5、当庭翻证的采信规则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做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不能做出合理解释,而其庭前证言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证言。法律上有两个条件,一个条件是能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另外一个是有没有案卷当中其他证据互相印证。怎么采信,取决于这两条。
以上针对不同情形,详细讲述证人证言质证规则和方法。无论是法官判案还是律师辩护,都要根据证言和证人来作出判断。证人的可靠和证言的可信依据法律依据进行合理的判断,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案件的导向,决定着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胜负与否。对于证人的证言的合理正确采纳显得十分重要。如果对上述内容有疑问,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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