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三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对于需要查封或是扣押的资料、财务等这些,都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是不能拿来使用的,或者调换、损毁。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相关的部门已经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相关的文件与财务,应该在在场的相关见证人以及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相关财物和文件的当事人的面前当面对于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查点清楚,在现场就列出相关的清单,清淡一共一式二份,在场的相关稽查人员、见证人员以及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进行签名与盖章,其中的一份清单交给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另一份清单应该随附卷进行备查。
在我国《刑诉法》里面的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在场的相关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于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或者是电报等等这一类通讯文件进行扣押的时候,再经过相关的公安机关部门或者是人民检察院进行了批准之后,就可以立即通知有关的部门这个将有着犯罪嫌疑的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等等进行检查并且扣押。不需要再对于犯罪当事人的邮件以及电报继续扣押的时候,也应该立即通知有关的邮电机关。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二条法律法规规定, 在相关的侦查活动里面发现的可以用来证明这个犯罪嫌疑人到底有没有犯罪的相关的各种各样的财物或者是文件,应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但与本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关财物或者是文件,不可以立即进行查封和扣押。持有这一些财物或者是文件的当事人如果拒绝交给相关人员应该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的财物和文件的,相关的公安机关有权利强制进行查封或者是扣押。
在我国《公安部规定》里面的第二百二十八条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当事人已经被查封或者是扣押了的邮件、电报、财物、文件等等,再经过有关部门的查明之后确实和这一起案件没有任何关系的,应该在三天的时间里面解除对于该当事人的相关的电子文件的查封或者是扣押,将相关的文件退还给原本的持有人或者是相关的邮电部门以及相关的网络服务单位;原本的持有人自己对于相关的物件不是十分的明确的,应该采用公告通知的方式告知原本的持有人来进行认领。在相关的部门通知了原本的持有人或者发表公告以后的六个月时间里面,没有人进行认领的,就应该按照我国法律里面对于无主财物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在进行登记了后上缴给我国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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