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辩护黄金37天的作用有什么?
1.会见
笔者认为,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的核心权利之一。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后,往往与外界联系不畅,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又因为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往往会作出对自己不利的供述,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被指控犯盗窃罪,但是当事人本人一开始陈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某日,侦查人员将该当事人与其他两位同案犯从看守所带到公安局,当着该当事人的面,释放了另外两位犯罪嫌疑人,并且告知该当事人:“他们两人认罪态度好,办了取保候审手续。你认罪态度不好,等会再送回看守所。”该当事人思家心切,为了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当天在侦查机关接受讯问,并且自认实施了盗窃行为。后来该当事人陈述自己自认犯罪的原因,因为没有证据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判决该当事人构成盗窃罪,且因为数额巨大,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实刑)。事后才发现,侦查机关之所以当天将该当事人从看守所带出,是因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该当事人不予批捕。试想,如果有律师在此期间会见了该当事人,他还会因思家心切而不顾事实“自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吗?那他还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吗?
在另外一个案件中,侦查机关以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该当事人始终认为自己没有任何的故意伤害行为,说被害人是自己失足从高处跌落,现场多名证人中仅有一名处在不利位置的证人作证看见该当事人将受害人从高处推下。在关押多日后,侦查人员告知他受害人只是受了轻伤,如果认罪然后赔点钱就可以出去了。于是,该当事人在笔录中承认把受害人从高处推落,并一再表示向受害人道歉。事实上,该受害人已经在案发时当场死亡。后来,该案当事人被判处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目前尚在监狱服刑。
律师在会见时,重点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介绍所涉罪名的法律知识,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笔者认为,在众多权利当中,重中之重是“仔细阅读讯问笔录、提出异议并修改的权利”并且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辩解被记录在笔录中,千万不要没仔细看笔录就签字,也不要认为意思差不多就不修改!法律的问题,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不少当事人对笔者抱怨,笔录上记的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自己说的没有记在上面。但是,在没有刑讯逼供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自己签名确认的笔录内容很难被推翻,其辩解几乎不可能被法院采纳。
2.取证
侦查阶段所说的取证,一般是指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据。
在笔者办理的案件当中,有一位当事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笔者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该当事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于是,笔者将证明当事人患病的证据及时提交侦查机关,便于侦查机关及时了解这一信息。侦查机关在收到材料后,对该当事人进行了司法鉴定,确认在案发时该当事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3.与办案机关及时、合法、有效沟通
在这一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及时与办案单位沟通,提出法律意见,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曾经办理一个案件,当事人来办公室咨询,说自己涉嫌交通肇事罪,有可能被公安机关拘留。我了解案情之后,认为该当事人的情形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并且详细说了理由,便于他向公安机关陈述。同时告知他,万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让他的夫人第一时间来找我办理委托手续,方便我开展工作。后来该当事人被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当天给笔者打了个电话,告知我已经安排好让自己的夫人来办理手续。后来一直没有下文。笔者以为此事已经妥善解决。一个多月以后,该当事人的夫人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告知我他的丈夫已经被批准逮捕了,听别人说找律师没什么作用,所以一直没有找,现在变成这样,不知道怎么处理。接受委托后,笔者第一时间与检察院及公安机关联系,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论述该当事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取保候审。办案单位采纳了笔者的意见,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但是该当事人毕竟遭受了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这三十多天的牢狱之灾。
在这一阶段,辩护人可以向办案单位了解罪名;可以审查案件管辖是否合法,提交《管辖权异议书》;可以审查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确定是否递交《提请立案监督申请书》;如侦查人员违法取证,辩护人可以代为提出控告申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意见书》等。另外,在批准逮捕后,可以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
4.其他法律帮助
其他法律帮助,主要体现在有受害人的案件当中,及时参与、指导与受害人达成谅解,以便达成《谅解协议》等方面。
二、黄金37天将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
因为国家赔偿、错案追究等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被逮捕,将很难被判处无罪,往往只能追求轻判。
而在37天之内,我们至少有两次机会可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第一是与侦查机关沟通,争取取保候审或者撤销案件。第二是向检察院侦监部门请求不予批捕,只要不批准逮捕,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而言是变更为取保候审。这将大大有利于案件的处理,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在笔者办理的一个案件当中,当事人因拆迁补偿事宜,到政府大楼内自焚,报案后公安机关以该当事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因该案件情况特殊,当地没有律师愿意接受委托。笔者接受委托后,会见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交了《建议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在该意见书里,笔者认为该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值得商榷,即使构成犯罪,也因情节轻微等原因,可以不予批捕。巧合的是,笔者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离开检察院的时候,正好遇到了公安机关去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了案件事实,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羁押数天后即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
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为该案的处理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时过境迁之后,各单位均能心平气和地看待这一案件,有利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甚至无罪的结果。
之所以称为事实辩护黄金37天,其意义对辩护人对当事人作辩护的作用非常大。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可能在这期间对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或者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非常有效的界定,以可能对司法机关作出利于本方当事的判决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辩护人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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