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羁押期限是个非常重要但又纷繁复杂记忆奌,笔者在此系统总结如下,希望能够让大家对刑事诉讼的程序由一系统宏观的理解,并且能够系统地记忆在刑事诉讼中重要的期间:(羁押期限包括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
刑诉阶段
刑诉法
拘传、传唤
12 小时 ;
≤ 24 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
第 117 条第二款
取保候审
不超过 12 个月
第 77 条第一款
监视居住
不超过 6 个月
拘留
公安
机关
( 1 ) 3 + 7 : 7 日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 2 ) 7 + 7 :特殊情况的,可延长 1 - 4 日;
( 3 ) 30 + 7 : 多次、结伙、流窜
第 89 条
检察院
检察院 14 日内作出对直接受理案件被拘留人逮捕的决定;最长 17 日(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 1 日至 3 日 )
第 165 条
批捕
已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7 日
第 89 条第三款
律师会见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 48 小时
第 37 条第二款
侦查羁押
2+1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上一级检批
第 154 条
+2 月:交流广集且重大复杂,省检批 / 决定
第 156 条
+2 月:可能判处 10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省检批 / 决定
第 157 条
+ 无期 :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由 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会常委会 批准延期审理
第 155 条
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 3 日内决定
第 95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