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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

刑事诉讼法下犯案人都会受到应有的处罚和惩治,受害人往往会运用刑事诉讼法来为自己寻求辩护或者聘请律师或指定人为自己进行辩护。当时在一定条件下,嫌疑人是不予逮捕的,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呢?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的情况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依据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

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依据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社会危险性要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即犯罪嫌疑人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其主观恶性、犯罪习性表明其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以及有一定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即有一定证据证明或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罪行较轻,年纪较小的,以及受害人避险过当防卫过当,过失犯罪,双方和解,犯罪嫌疑人75周岁以上的,都将不予逮捕。所以,刑事诉讼法不予逮捕的情况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判断,不能轻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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