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鉴定的程序】: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鉴定结论的形成、鉴定人的责任以及对有争议的人身伤害或精神病如何鉴定的规定。
进行鉴定是为了获取证据,查明案件情况。因此,鉴定人员应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后提出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经审查核实后,即可做为定案依据。形成的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以确定相应的责任。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鉴定存在问题最多而且最不易判断的就是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和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因此,为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法律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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