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离不开人们的遵纪守法,和相关部门的严格治理。但社会上还是会出现一些违法乱纪,对人民群众照成危害比较大的案件,刑事案件就是属于这种案件类型。下面小编就为你解答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都有哪些程序,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被告人对被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的第一审公诉案件,一般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
对于指控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对被告人认罪的部分,可以适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
一、决定程序
1.检察院认为符合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2.对于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应当征求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同意的,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3.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案件前,应当向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认罪和适用《若干意见》审理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确认被告人自愿同意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4.人民法院对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
二、审查及判决程序
1.对于决定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可以阅卷。
2.对适用《若干意见》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询问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的意见,核实其是否自愿认罪和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是否知悉认罪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对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若干意见》进行审理的,可以对具体审理方式作如下简化:
(1)被告人可以不再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控辩双方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合议庭经确认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庭予以认证。
(4)控辩双方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特别关注:对于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控辩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或者控方、辩方要求出示、宣读的证据,应当出示、宣读,并进行质证。
4.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对适用《若干意见》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当庭宣判。
7.审理中,发现有不符合《若干意见》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不再适用《若干意见》审理。
这主要是源于我国的案件办理机制有着较为成熟的丰富经验和办理顺序。如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和行为没有异议,我国的相关刑事程序中的普通程序就适合这一案情的审理,对当事人的这种认罪态度予以从轻处罚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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