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侦一次与二次的区别是什么?
退侦一次与二次的区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处罚结果是不同的。如果在第一次退侦之后补充调查证据不足的,还可以进行二次退侦,但是二次补充调查的报告提交至人民法院,依然是证据不足以支撑案件的最终判决的,将会视为证据不足给予释放。
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三、相关注意事项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和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3.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4.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175条第四款)
如果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交上来的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为证据不足不能作出判决的,将会进行退侦处理。退侦在我国的法律中要求上限是两次,如果还是证据不足将会给予释放。这种严密的办案流程能够保证案件的审理更加准确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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