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有专门的法条是针对自诉类的刑事案件的审理作出的相关规定,不同于公诉案件,因为绝大多数由人民检察院直接提起的公诉案件一般法院是没有理由驳回的。可自诉案件就不一定了,相较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普通公民对提起刑事诉讼的了解程度肯定是有限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新刑诉法21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二、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提起刑事自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l)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的3类案件,如被害人按该条第3项规定起诉时,还必须提供有关部门不立案、不起诉或维持不起诉决定等有关材料。
(2)属于本法院管辖的。
(3)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5)被指控的犯罪没有超过法定追诉期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即故意伤害案(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司法机关不再追诉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仍提起刑事伤害自诉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新刑事诉讼法第211条是对自诉案件的受理条件作出的规定。受害者提出的某些诉讼请求如果证据根本不符合刑事开庭审理的条件,法院是为驳回自诉人的诉讼请求的。而且当事人如果不是因为特殊原因的话就必须要到庭参加。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