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在诉讼阶段发现对方认识法院的法官或者是公安机关的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有特殊关系,这样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有这样的想法是人之常情,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因为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注意自身言行,避免一切有嫌疑的事情,自己的行为或者人际关系让对方产生了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中对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规定了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回避是指侦察机关的人员、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审判人员等其他与案件有特殊关系或者与案件中的特定人员有特殊关系并会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不得参加刑事诉讼该案件的审判。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回避必须要有合理的理由,没有理由的要求他人回避我国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单纯的看一个司法工作人员不顺眼是不能作为理由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包括自行提出的回避、申请回避以及他人指令的回避。
自行回避顾名思义,就是指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的人员以及法院审判人员等自觉主动的要求退出案件审理,退出诉讼活动。
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如被告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等向法院提出要求某位司法人员退出诉讼的申请,这一申请要求能够拿出一个合理的理由,有相关证据的应当提供证据。
指令回避是指对于对于应该回避的人员如果没有自己主动提出的话,公安机关、检察院以及法院的负责人可以依据自己的职权要求该名人员退出诉讼,并指令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代替。
通过刑事回避制度,案件能够得到最公正公平的审理,增强判决的权威性,确保当事人的权利能够充分有效的行使,获得信得过的公正审判,最重要的是回避制度能够使刑事司法制度得到最完善的贯彻落实,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