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上公开宣判大会允许吗
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公开宣判是合法的。但是,召开公开逮捕和公开刑事拘留大会是不合法的。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关于执行死刑严禁游街示众的通知》,其中强调:“严禁将死刑罪犯游街示众,特别是开放城市更要严加注意,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在“两高”和公安部于1988年下发的《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中,在重申上述原则的同时,又补充规定:“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人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如再出现这类现象,必须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1992年,“两高”和公安部《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中又强调了这一原则。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再度明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宣判并送达执行通知书,不得为了营造声势而延期宣判和执行。”
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公判大会,顾名思义,“公判大会”就是将被告人押赴到公共空间进行审理,如广场、空地等,而且每一次都有众多的围观者,多者甚至高达万人。可以想见的是,在这样的审判方式下,被告人的权益必将遭到无情践踏,人格尊严也荡然无存,将给被告人以后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加大了他们的心理负担。同时对他们的亲人也是一种伤害。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在法律地位上他们都是公民,在依法判决其有罪前,仍然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不能剥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也就是说在被告人接受审判的过程中,被告人依然享有权利,因而将他们置于公共空间下进行广场式的审判,是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也是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必须予以禁止。
综上所述,对于执行死刑等决议性的判决是应当进行公布的,但是公开宣判大会则是不合法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即使是被执行人也仍然拥有个人人格的权利,所以是禁止一切有辱人格权的行为的情况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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