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时应有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辨认笔录应由参加辨认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对见证的必须性和见证人的人数作了限定。而且此处仅是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等自侦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第4条第3项规定: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
第8条第2项规定:“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该规定比较详细,但涉及范围仅限于现场勘验见证人。
二、辨认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其实,相关的法律规则当中对辨认过程当中见证人的规定比较少,主要是辨认过程还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之下进行的。对于见证人的要求是,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辨认也不仅限于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时候也需要受害者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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