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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一、侦查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侦查人员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时,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

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第二百零六条 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被害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被害人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侦查人员不得向证人被害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零七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侦查人员如果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那么是可以申请进行回避,但是回避是需要经过负责人决定同意才能够完成,应当是公安机关的负责人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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