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严刑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不满14岁的人;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42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是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依法应负的一种赔偿责任。
刑事赔偿的主体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下列范围:
(1)行使国家侦查权的机关,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
(2)行使检察权的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3)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即执行刑事判决的监狱管理机关。
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仅需要在有证据的前提之下才能判决,案件的审理流程也是需要合法的。即使是对于那些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在没有最终判决时,其权利法院也是不能所以侵犯的,否则可以申请获得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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