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根据其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属于一般的财产权的时效为三年内,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是一年内,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二)、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证供、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不满14岁的人;
⑵已满14岁不满16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罪行;
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犯罪的。这些人之所以被无罪释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实,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豁免了其刑事责任,因此,国家当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2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这主要包括:
⑴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
⑵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⑶经特赦免除刑罚的;
⑷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⑹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4、刑事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刑事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被判刑事赔偿的,犯罪人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赔偿,如果没有钱赔偿的情况下,那么会暂时进行中止赔偿,在犯罪人有钱的时候再立即执行赔偿,如果是有钱不愿意赔偿的,会强制执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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